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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中国军事法治建设回顾与思考
2022-11-10

军队以治为胜,治军以法为要。新中国成立后,中国共产党在谋划和推进人民军队由革命“游击队”向国家“正规军”的转型中,十分重视发挥法制的功能作用,积极运用革命法制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。改革开放后,外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内部整顿军队的需求,共同推动军事法制的恢复重建,确立了依法治军方针,建设形成了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依法治军、从严治军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,将其上升为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,深入推进依法治军路线图更加清晰,中国特色军事法治建设迈入从法规体系到法治体系全面发展的“快车道”。

严明军纪、申饬军法,坚持依法治军、从严治军,是古今中外经武治军的基本经验。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人民军队后,依靠法制成功将一支“游民的队伍”锻造为战无不胜的强大武装力量;又在夺取政权后成功开辟出一条中国特色军事法治道路,保障人民军队顺利成长为共和国的坚强柱石。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的光辉历程,人民军队每一次改革转型重塑,背后都暗藏着一道法治密码,也折射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的勃兴之路。这条路,既是回顾过去总结经验得出的成功之道,更是启迪未来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必由之路。

1、新中国军事法制的崭新构建

法制是治军带兵的第一铁律。新中国成立后,我们党在谋划和推进人民军队由革命“游击队”向国家“正规军”的转型中,十分重视发挥法制的功能作用,积极运用革命法制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。

新中国成立后,人民军队成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,如何正确调整党、国家与军队的关系,明确军队的领导权和指挥权,成为新中国军事法制建设首要的带根本性的问题。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,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,随后恢复设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,同年《政治工作条例(草案)》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原则固定下来,确定“党委统一的集体的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”为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。1958年7月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《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(草案)》中,明确军委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帅机关,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。1977年《政治工作条例》明确规定:“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”。我们党逐步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法制化,从而保证军事法制建设正确政治方向,为今后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立起了“魂”和“纲”。

武警安徽总队合肥支队组织官兵学习讨论条令条例相关内容。徐伟摄/光明图片

上世纪50年代初期,为适应军队正规化建设和现代化战争需要,全军共制定和颁布条令、教程、教范达7000余件,开始建立起统一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。尤其是1958年到1966年,根据毛泽东“一定要搞出我们自己的战斗条令来”的指示,军事立法从学习苏联为主转到以我为主,颁布了我军《合成军队战斗条令概则》《飞行教令》等,并修订重新颁发了《政治工作条例》《内务条令》等一批法规。

严明纪律是依法从严治军的核心要求。1952年7月,毛泽东在给军事学院的训词中明确指出,要实行“统一的指挥、统一的制度、统一的编制、统一的纪律、统一的训练”,要加强“组织性、计划性、准确性和纪律性”。在“五统四性”的要求下,全军上下用严明军纪正规秩序,以“共同条令”建立良好的内部关系,培养令行禁止、整齐划一的作风,数次精简整编、统一编制体制,军队面貌焕然一新。

在国家司法体系中重建军事司法体系,是加强军事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。1954年1月,中央军委批准成立军事法庭,同年11月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,统一管理全军的审判工作。1955年8月,国防部根据《宪法》和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,将全军各级军法处改名为军事法院,形成了四级军事审判组织体系。军队保卫部门、军事检察院、军事法院曾一度合署办公,又经历撤销变动,后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三级军事司法组织体系。这些军事司法机关为依法从严治军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。

2、改革开放军事法治的恢复发展